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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金额的 10%。 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 二 ) 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 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
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 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 因此,对于房地产企业发生的以上成本,
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 可以在有效凭证未取得时先进行税前扣除,
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后期予以取得。
( 三 ) 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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