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十一)项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不需要为招用的非全日制员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由非全日制员工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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