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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案例分析解题思路


B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其营业额为1000万元。
则A、B企业分别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为:1000×5%=50(万元),双方合计总税负100万元。
如果A、B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对投资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合营企业对外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房屋作为投资利润(缴纳所得税),不征营业税。
经过筹划,A、B合营企业在建房环节减少了100万元的营业税税负。
案例7-2解题思路::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得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如果该公司与对方签订的合同把安装设备的价款作为建筑安装工程产值,将按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为:
6500×3%=195(万元)
如果该公司只与对方签订除设备价款之外的建筑工程合同,则应交的营业税为:
(6500-700)×3%=174(万元)
后一种方式,公司少缴营业税21万元,该公司只应与对方签订不含设备价款的建筑安装合同。
案例7-3解题思路::
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依据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按照这一规定,纳税人在确定营业额时,一方面应注意建筑、修缮、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物资和动力应包括在营业额内,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严格控制工程原料的预算开支,降低价款;一物多用,提供原材料及其他物资的使用效率。运用合法手段减少应计税营业额,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本案例中,如果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工程所需材料由建设单位购买,材料价款为2500万元。如果工程所需原材料由施工方购买,即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中原公司可以利用自己熟悉建材市场的优势,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较低价格购买所需原材料,材料价款2250万元。
包工不包料方式下,工程承包金额与原材料费合计为 5500万元,中原公司应纳营业税额为:(3000+2500)×3%=165(万元)
包工包料方式下,工程承包金额(承包价和材料费合计)为5250万元,则中原公司应纳营业税为:5250×3%=157.5(万元)
可见,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中原公司可少交营业税7.5万元。
案例7-4解题思路::对于融资租赁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按税法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本案例中,根据方案1,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不征营业税。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应允许抵扣。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1 000÷(1+17%)×17%-85=60.3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30×(7%+3%)=6.03(万元)
由于缴纳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上只是一种购销业务,应按照购销合同缴纳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1 000×3÷10 000=0.30(万元)
甲公司获利=1 000÷(1+17%)-500- 6.03-0.30=348.37(万元)
对方案2,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按照规定,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收回残值:585÷10×2=117(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800+117-585)×5%=16.6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6.60×(7%+3%)=1.66(万元)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对其他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印花税。
8年后,甲公司获利应该是:
800+200-585-16.60-1.66=396.74(万元)
可见,选择第二种方案税负轻,获利高。
事实上,由于科技的进步,设备的老化,客观上会使收回设备的变现值远远低于设备的理论“剩余”价值,因此,在选择租赁方式时,应当通过寻找在企业获利相同情况下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临界点来确定。
假定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为x,
令800+x-585-16.60-1.66=348.37(万元)
解得,x=151.63(万元)
当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超过151.63万元时,甲公司应选择方案2,反之则应选择方案1。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将以上两套租赁方案与承租方分别洽谈,按照对方提供的条件,结合预计可收回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然后再计算税负的高低来比较其优劣。此外,对上述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由于企业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而计算销项税额则按年分别计算,是否考虑时间价值因素,应根据各个企业的应纳增值税的不同情况而定。在进行筹划时,应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综合考虑与之相关的各个因素,最终作出合理选择。
案例7-5解题思路
企业实际增值率=(200+180-180)÷(200+180)×100%=52.63%
而平衡点增值率R=3%×(1+17%)÷17%=20.65%
企业实际增值率(52.63%)大于平衡点增值率(20.65%),因此,应选择缴纳营业税,可以减少纳税17.66万元,即(200+180)÷(1+17%)×17%-180÷(1+17%)×17%-(200+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