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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案例分析解题思路


案例5-6解题思路
假设A、B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税率17%)
(1)A企业采取经销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8000×5×17%-12000×4×17%=-1360(元)
收回成本=12000×4=48000(元)
(2)A企业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1800×4×17%=-1224(元)
收回成本=8000×5+1800×4=47200(元)
(3)B企业采取经销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12000×4×17%-500=7660(元)
收益额=12000×4-5×8000-7660=340(元)
(4)B企业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1800×4×17%-500=724(元)
收益额=1800×4-724=6476(元)
因此,从收益额(收回成本)和增值税税负综合角度考虑,A、B企业选择来料加工方式较为合适。
案例5-7解题思路:采用第一种即自营出口方式,该集团公司本月应纳税额为:
500×(17%-15%)-34=-24(万元)
即应退税额为24万元。如果计算结果为正数,则为应纳税额。
采用第二种即委托出口方式,该集团公司应纳税额的计算结果与第一种方式相同。
采取第三种即买断方式,该集团公司将商品卖给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500×17%-34=816(万元)
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应退税额为:
500×15%=75(万元)
该集团公司实际可获得退税额为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的退税额与集团已缴税额之差,即:
75-51=24(万元)
从计算结果看,第三种退税方式退税额与前两种方式相同,但是,第三种方式下,该集团公司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要按应纳增值税的7%和3%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这一部分并不退税,实际上增加了税负。
第四种方式也是买断方式,但利用了转让定价。该集团公司应纳税额为:
200×17%-34=0(万元)
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应退税额为:
500×15%=75(万元)
该集团公司实际可获得退税额为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的退税额与集团已缴税额之差,即75万元。
从以上计算结果可见,集团公司如果设有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公司,集团可以采用转让定价方式进行税务筹划,选择出口方式时可用买断出口;如果不能利用转让定价,企业应改“买断出口”为“委托出口”,即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再销售给进出口公司,而是委托进出口公司办理出口。这样,可以将出口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减少整个集团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而不用等着国家予以的退税,缩短了出口货物在退税总过程和“先征后退方式带来的时间差,从而可以减少企业资金占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由于对出口货物不征增值税,出口企业就不必负担随之而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从而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另外,由于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得到抵扣,是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兑现期提前,有助于企业加快资金周转。
第六章   消费税税务筹划
案例6-1解题思路::
随着人们生活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成套”消费品的市场需求日益扩大。销售成套消费品,不仅可以扩大生产企业产品的市场需求,而且能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征消费税货物,应当分别核算不同货物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非应征消费税货物一并计缴消费税。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产品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但在账务上未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则税务部门仍按照30%的最高税率对所有产品缴纳消费税。
税负比较:
成套销售应交消费税:
(120+40+60+100+32+10+5)×30%=110.1(元)
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
(120+40+60)×30%=66(元)
可见,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每套化妆品消费税税负降低44.1元,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
因此,企业从事消费税的兼营业务时,能单独核算,最好单独核算,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最好单独销售,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案例6-2解题思路::
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税负有差异,在进行消费税筹划时,纳税人应事先测算哪一种方式税负较轻。在计算消费税的同时,还应计算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它与加工方式无关,这里不予涉及。
委托加工方式下:
   (1)长江公司向黄河公司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60+120)÷(1-30%)=400(万元)
    应缴消费税=400×30%=120(万元)
   (2)长江公司销售产品后,应缴消费税:
    1120×40%—120=328(万元)
自行加工方式下:
长江公司应缴消费税=1120×40%=448(万元)。
可见,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比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重120万元。
第七章   营业税税务筹划
案例7-1解题思路::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物易物”方式,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另一种方式是成立“合营企业”方式,即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两种方式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便有了筹划的机会。
本案例中,A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的应税行为,其营业额为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