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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作者: 时间:2018-12-27 10:42:10 来源:

 入区企业优先享受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开发区(头屯河区)以下相关扶持政策:

1.符合开发区(头屯河区)产业政策,在开发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经营纳税的企业,可享受开发区支持企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自企业在开发区注册并经营之日起,在一定时期内(即建设期和经营期内)享受开发区专项资金和专项基金扶持

2.带动开发区产业发展、具有良好经营业绩和社会信誉的企业,享受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贷款贴息优惠政策。

3.每年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安排自主创新资金,鼓励和引导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研发。

4.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知识产权奖励资金,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创新成果,增加创新效益,提高自主知识产权质量、数量。

5.对于在新疆软件园内注册经营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给予租金补贴、经营扶持、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

6. 设立支持外向型经济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外向型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和地区产品出口以及大宗资源性商品和国外先进设备进口。

7.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驻区企业一定额度的奖励。

8. 鼓励新兴产业发展,给予战略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促进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服务、生物医药等新型产业发展壮大。

9.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品牌产品,对于取得中国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新疆名牌产品新疆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

10.支持企业开展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相关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出口加工区优惠政策

(一)免税

1、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区内企业应税劳务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2、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3、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4、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5、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

6、属于加征出口关税的,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基础建设的基建物资、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上述产品进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

(二)保税

1、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2、转口贸易货物,予以保税;

3、外商暂存货物,予以保税;

4、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予以保税;

5、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予以保税;

6、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予以保税;

7、海关批准的其他进境货物,予以保税。

(三)退税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包括:

1、建造基础设施及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

2、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

3、区内企业耗用的水、电、气。

(四)享受协定税率的优惠政策

出口加工区货物内销符合海关有关加工贸易管理规定的,海关可凭企业递交的原产地证书给予协定税率。

(五)保税物流优惠政策

1、区内存储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限制,可在不改变物权情况下,根据物权单位的指令,将仓储于保税仓库内的货物直接或进行简单加工后自由配送;销往区内、国内其他特殊监管区或境外,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2、区外企业可将多种商品入区获得退税后,根据客户指令集运出口

 

3、国内外采购商从境外采购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按照区外企业需要,分批次办理出库供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