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地 址:乌鲁木齐市新医路89号新星大厦

电 话:0991-3822222

传 真:0991-4326999-986

邮 箱:yinsui@sina.com.cn

  • 图片中心
  • 精彩视频
  • 员工培训

详细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乌鲁木齐市招商优惠政策汇总(2018)

作者:yinsui 时间:2018-12-27 10:42:10 来源:银穗企业

 第一部分 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

一、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

第二部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的优惠政策

一、综合性优惠政策

(一)促进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政策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三)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政策

(四)对外经贸发展的政策

(五)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若干政策

(六)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的有关政策

(七)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关政策

(八)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有关政策

(九)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的有关政策

二、农业方面优惠政策

(十)加快现代马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三、工业方面优惠政策

(十一)促进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

(十二)加快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十三)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关政策

(十四)保持新疆低电价区的优势的有关政策

(十五)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有关政策

(十六)大力发展纺织服装产业的有关政策

(十七)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补贴的政策

(十八)纺织服装工业企业用电价格的有关政策

(十九)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有关政策

(二十)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的政策

(二十一)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

(二十二)重点产品铁路运费的有关政策

(二十三)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应用的有关政策

(二十四)扩大新能源消纳促进新能源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

(二十五)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政策

(二十六)加快推进电气化新疆的有关政策

四、服务业方面优惠政策

(二十七)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政策

(二十八)加快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政策

(二十九)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有关政策

(三十)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有关政策

(三十一)促进快递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五、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方面产业优惠政策

(四十七)支持文化产业大发展的有关政策

六、软件信息产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

七、财税政策方面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部分 乌鲁木齐市出台的产业优惠政策

一、振兴工业经济的有关政策(17条)

二、支持工业经济稳增长的其他政策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有关政策

四、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

五、促进金融租赁产业发展政策

六、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有关政策

七、促进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第四部分 市属各区县、产业园区出台的产业优惠政策

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出口加工区优惠政策

(一)免税政策

(二)保税政策

(三)退税政策

(四)享受协定税率的优惠政策

(五)保税物流优惠政策

三、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优惠政策

(一)财政优惠政策

(二)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三)创业政策

(四)人才政策

四、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总纲:税收土地政策

(二)工业类企业扶持政策 

(三)总部经济性质扶持政策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政策

(五)财税扶持政策

五、区(县)各类工业生产成本一览表

(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建设项目规费一览表

(二)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各类工业生产成本一览表

(三)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类工业生产成本一览表

    第一部分 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

 1、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详见《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2010517日)

2、新疆困难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详见《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

3、适当增加建设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占用未利用地指标。详见《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

4、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详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

5、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6、自201111日至202012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详见《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第二部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的优惠政策

 一、综合性优惠政策

(一)促进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政策。

12011年至2020年,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2、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3、免征自用房产税。

4、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详见《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7号)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1、降低鼓励类商业水电收费价格。执行对鼓励类商业用水实行与工业用水同价政策。

2、中小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3金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对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给予奖励。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设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补助。对经认定的各类小企业创业基地新建或改建项目,以及尤其孵化规模以上企业,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基地给予适当补助。支持产学研结合和科技创新。自治区财政增加2000万元资金,专


项用于中小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科技创新和产学研结合。中小企业信息化给予一定的项目补助、贴息。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机构给予一定的补助。

详见《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6号)

(三)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政策。

1、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敖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用水、电气优惠价格。经书面申请,可减免、缓缴排污费。

2、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超过1年。

详见《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46号)

(四)对外经贸发展的政策。

1、对已列入自治区商务厅年度境外计划、区域性、专业性的展览展会,专项资金对展位费、布展装修费、仓储费、广告费、交通费予以全额补助。

2、专项资金对建设开发投入给予补助。境外市场考察和调研,专项资金对考察人员交通费、境外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给予补助。

3、专项资金对成功获得他国专利的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取得他国产品认证或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给予补助。

详见《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新财企〔2015133号)

(五)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若干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降低铁路运输成本。调整公路货运收费标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降低企业财税成本。2010年至2020年,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怕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详见《转发自治区经信委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55号)

(六)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有关政策。

1、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

2、离岗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享有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3、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一次性补贴标准由每人500元提高到800元。

4、对招商引资企业项目投资完成好的给予奖励。对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当年实际投入分别达到1亿元和2亿元以上的,综合考核后由自治区园区专项资金分别奖励园区30万元和50万元。

详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

(七)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关政策。

1、对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租金、水电费予以适当补助。

2、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3、将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开展微创业的,纳入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范围。

详见《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8号)

(八)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有关政策。

落实网络创业同等享受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扶持政策,落实网络创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创业服务、创业指导、创业培训补贴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详见《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9号)

(九)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工作的有关政策。

加大财政支持延伸产业链工作。采用贴息、补助等方式,加速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详见《关于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工作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16105号)

二、农业方面优惠政策

(十)加快现代马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自治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3000万元马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每年的畜牧业项目资金中,要统筹马产业发展资金并适度倾斜。

详见《关于加快现代马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16129号)

三、工业方面优惠政策

(十一)促进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

2、技术改造扩建项目使用戈壁荒滩的,可享受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减免政策;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技术改造项目,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详见《关于自治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342号)

(十二)加快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1、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在国家相关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就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详见《关于加快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3124号)

(十三)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关政策。

建立科技人才流动新体制,引导企业加大引进培养人才投入,鼓励企业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0.6%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该资金在企业实际发生年度可依法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按照规定实行依法加计扣除。

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从2014年开始,自治区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额度由4000万元/年增加至6000万元/年,以后视自治区财力情况逐步增长。

详见《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3131号)

(十四)保持新疆低电价区优势的有关政策。

优惠企业自备电厂的基本电费,按照(企业并网变压器装机容量自备机组容量×80%-双方商定下网电量折算基本容量)×40%的标准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内执行乌鲁木齐市的大工业电价政策。

详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保持自治区低电价优势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33401号)

(十五)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有关政策。

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和职工安置政策。争取中央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专项资金,支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实施转型转产、结构调整等。支持过剩产能退出。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

详见《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48号)

(十六)大力发展纺织服装产业的有关政策。

实施纺织品服装运费补贴政策。扩大补贴范围,对疆内企业生产服装、家纺等深加工产品的出疆运费给予补贴,给予进疆运输费用补贴。

详见《新疆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新政发〔201450号)

凡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和生产服装、家纺等深加工产品的独立核算纺织服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可申报运费补贴。企业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服装和家纺产品,按照产品销售额的2%给予补贴。

详见《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装、家纺等纺织深加工产品出疆运费和进疆面料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4431号)

当新疆棉花价格高于同期进口棉价格(到岸价+1%关税)1500/吨时,给予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补贴。补贴资金按照企业生产并实现销售的棉纺产品使用新疆地产棉花和粘肢纤维的数量进行核算。核算确认的棉花和粘肢纤维补贴标准为每吨800元。

详见《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企业使用新疆地产棉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4433号)

棉纱类产品在现有中央财政每吨补贴500元和32支以上(含32支)棉纱类产品自治区每吨补贴200元、32支以下补贴100元。对棉布类产品在现有国家每吨补贴500元的基础上,每吨增加补贴500元。

详见《关于提高出疆棉纱、棉布运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建〔2014434号)

(十七)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补贴的政策。

1、补贴范围:凡在我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正式在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并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

2、补贴标准: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千瓦时为起点,差额电价部分0.03/千瓦时作为补贴标准。

3、补贴方式:根据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实际用电量补贴。

详见《关于印发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4587号)

(十八)关于纺织服装工业企业用电价格的有关政策。

201511日起,我区纺织服装工业企业生产用电统一执行综合到户价0.38/千瓦时的特殊电价政策。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千瓦时为起点,差额电价0.03/千瓦时作为补贴。按季进行补贴。

详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纺织服装工业企业用电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42340号)

(十九)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有关政策。

落实和完善自治区已出台的低电价政策。启动第一批直接交易点,交易电量为20亿千瓦时。电力用户的电压等级扩大到35千伏及以下企业,让更多的中小企业享受低电价成果。鼓励新增工业用户和新核准的发电机组积极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不受年度交易总量规模的限制。疆内纺织行业生产型企业享受综合到户电价0.38/千瓦时的特殊电价政策,在此基础上自治区财政还按季度补贴0.03/千瓦时,保证企业实际用电价格为0.35/千瓦时。实施全疆工商同价。适当降低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

详见《关于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推进低电价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159号)

(二十)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的政策。

对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给予培训费用补贴。岗前培训补贴按每人1800元标准予以补贴,南疆地区企业按每人2400元标准予以补贴。每年初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新招员工培训计划和补贴标准,测算并提出补贴资金预算,报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每半年预拨各地(州、市)一次。

详见《关于印发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516号)

(二十一)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

正式在册职工人数20人以上、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与新招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自治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企业的纺织服装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对服装、家纺、针织、地毯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

详见《关于印发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517号)。

(二十二)重点产品铁路运费的有关政策。

钢材铁路运费实行下浮,下浮幅度12.4%52%;化肥铁路运费整体下浮15%;铝锭(棒)、聚氯乙烯(pvc)、棉花等铁路运费整体下浮15%。建立工作机制,协调推进疆内重点企业的进出疆产品向铁路运输汇集,按照“量价捆绑”的原则实施运费下浮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铁路运量和运输效率,实现路企共羸。

详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经信委乌鲁木齐铁路局关于重点产品铁路运费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1346号)

(二十三)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应用的有关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购车补贴、免征车辆购置税、充电设施用地和电价优惠等各项政策支持。

2、对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较强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争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对从事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主营业务符合产业项目,可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保障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享受公共设施项目建设的相关政策,在立项、规划、用地等环节给予支持。

4、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800元,并将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贴标准。

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补助标准

燃料电池乘用车

20

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

30

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

50

详见《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0号)

(二十四)扩大新能源消纳促进新能源的政策。

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并逐步扩大交易范围和规模。支持新能源集中区域的新能源发电企业与附近工业园区、纺织园区、产业园区建立直接交易售电,鼓励弃风弃光电量通过市场化有偿交易方式促进就地消纳,降低用电企业成本。鼓励环保和节能低于全疆平均水平的燃煤火电机组深度调峰和启停调峰。补偿所需费用由受益的可再生能源企业根据调峰电量进行相应分摊,补偿与分摊费用应保持平衡。

详见《关于扩大新能源消纳促进新能源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79号)

(二十五)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政策。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建立加工贸易转移项目落地绿色通道。对加工贸易转移项目优先审批立项、加快环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转移项目,优先考虑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应以未利用地和原有建设用地为主。

详见《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119号)

(二十六)加快推进电气化新疆的有关政策。

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降低电力用户的用电成本。新建公共场所和机关、学校及民用住宅等,对电采暖前期设备基础性投入给予适当补贴。电采暖初期,对采用高效节能用电设备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给予一定的补助。工业企业煤(油)锅炉改用电锅炉补贴政策及扩大工业企业生产期间峰谷分时电价、拉大峰谷分时电价差政策,降低企业成本。

详见《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电气化新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61号)

四、服务业方面优惠政策

(二十七)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新建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等健康产业机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属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详见《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54号)

(二十八)加快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政策。

简化项目审核流程。建立项目实施方案联评联审机制,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多种方式保障项目用地。完善财税支持政策。落实和完善国家支持公共服务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服务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做好金融服务。对“电气化新疆”项目给予中小企业低息或贴息金融优惠政策支持。

详见《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15127号)

(二十九)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有关政策。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供一站式服务。发改、财政、工商、税务、卫生计生以及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落实有关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扶持政策。完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加强财政资金扶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落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

详见《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66号)

(三十)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有关政策。

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各项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落实生产性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与工业同价。对工业企业分离出的非核心业务,在用水、用气等方面实行与原企业相同的价格政策。

详见《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51号)

(三十一)促进快递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通过投资补助和贴息等方式,支持快递服务网络、公共服务平台、快递物流园区、智能快件箱等快递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设备配置。快递企业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快递企业免征增值税、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经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快件运输车辆,享受收费公路“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减征或免征车辆通行费,降低快件运输成本。企业对新招用员工开展技能培训、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按规定将职业培训补贴直补企业。

详见《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92号)

五、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方面产业优惠政策

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对文化产业的政策扶持,实行税收优惠。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开展“捆绑式”融资。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

详见《关于转发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03号)

六、软件信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

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急需的人才,经认定后其在我区工作时间超过1年、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在3万元及以上的,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第15年给予90%的奖励,第610年给予60%的奖励。鼓励各地(州、市)政府、园区对引进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给予一次性的安家补贴,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亟需人才申请公共租赁房、人才公寓给予一定倾斜。

将信息基础设施、云计算大数据中心建设合理用地需求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照划拨方式供地。

鼓励疆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落户新疆。对实际到位投资超过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由相关地州市或园区分级给予企业研发资助。

详见《关于印发自治区大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促进大数据与云计算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7141号)

七、财税政策方面有关优惠政策

1、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一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我区按照国家规定的上限执行,即税收优惠每人每年的定额标准调整为4800元。详见《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的政策的通知》(新财法税〔201049号)

22011-2020年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自用房产税;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一定条件下,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详见《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7号)

3、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在2011年—2015年期间,对企业有重大技术改造、扩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自认定之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详见《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7号)

4、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每年安排总额度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给予支持。详见《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8)

   5、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的旅行社和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详见《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40号)

6、三年内免征营业税。详见《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新经信企业〔2011145号)

第三部分 乌鲁木齐市出台的优惠政策

一、振兴工作经济的有关政策(17条)。

(一)激励有效投资

1、使用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中长期贷款利率给予贴息补助;使用流动资金贷款的项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

2、对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的“智能工厂”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智能技术装备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的奖励,属本市生产的设备壮大可再提高1个百分点。

3、对符合工业经济和信息化产业发展规划,但缺乏资金或有意向需政府资金投入的工业项目,由乌鲁木齐市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按程序进行投资,推动项目顺利建成。

(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4、降低用地成本。符合园区产业错位、特色发展的新落户工业企业,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国家计提部分后,剩余部分的50%由具体收缴的市级财政或区(县)负责规划实施与企业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发展前景较好但经营确有困难的工业企业(不局限于年利润亏损的企业),其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经企业申报、相关部门(财政、土地、地税、经信)复审后,按其缴纳部分的50%予以相应资金扶持,扶持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现有工业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和土地利用效率的企业,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不包括工业地产)。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等差别化供地方式,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同时,企业工业用地租赁期满并达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税收、就业等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或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

5、降低税收成本。对于国家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应及时主动联合园区,加大税收优惠政策上门宣传、辅导力度,落实“营改增”等结构性减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戌费用加计扣除以及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杜绝“征收过头税”“提前征收税款”等现象。

6、降低用电成本。积极争取自治区有利政策,不断扩大直接交易范围,积极引导符合政策条件的工业企业进入电力直接交易市场,通过市场化交易手段用电成本;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用电管理服务,指导工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在政策范围内合理调整基本电费核算方式,减少工业企业额外基本电费支出;加快“电气化乌鲁木齐”建设,加大市节能专项资金对工业企业节能电气化改造的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在降低用电成本方面的节能改造。

7、规范项目收费。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每年以目录清单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列入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三)促进提档升级

8、对工业企业当年征收期实缴税收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税收同比增幅超过10%的企业,由财政资金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按照《乌鲁木齐市工业企业产值首次突破规模奖励实施细则》规定,对全市产值首次突破3亿、5亿、10亿、20亿、50亿、100亿、200亿至300亿元且产值同比增幅超过15%的工业企业,分档一次性给予30万元至500万元的奖励。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升规入统,对工业领域的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企业标准并首次纳入我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乌鲁木齐市“专精特新”企业,纳入市级“专精特新”项目库给予跟踪扶持,并给予2万元奖励。

9、对经国家、自治区认定的新产品(国内首台套、首批次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技术水平在国际领先或先进的,给予首批次销售合同额不超过8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技术水平在国内领先或先进的,给予首批次销售合同不超过6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0、支持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继续加强我市企业上市培育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乌鲁木齐市企业上市推进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对申请在国内首次发行股票上市或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合计200万元补助;对在全国股转中心(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挂牌补助40万元。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企业上市(挂牌)步伐,扶持和激励我市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对上市(挂牌)成功的工业企业,在落实上述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再增加20%的补助资金。

(四)鼓励技术创新

11、对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且获得新产品鉴定的项目、获得发明专利的创新成果转化项目、以企业为主体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产学研项目以及利用自主创新、引进或消化吸收再创新技术为本地企业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关键设备配套,且项目建成两年内新增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按照年度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12、对通过现金支付、转让股份等形式购入、引进国家或自治区重点支持领域的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产品,且在乌鲁木齐市设立公司建设工厂,年产值过亿元的工业企业,依据企业技术购入、引进环节的有效支付票据、股权转让证明等凭证,可给予支付、转让费用15%的补贴,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给予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3、对获得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实验室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治区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市级认定的创新示范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

14、支持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我市新认定为自治区著名商标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我市新评定为新疆名牌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我市新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且年出口商品额5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提名奖、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的我市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企业当年主导制定并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每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于收购国外知名品牌的我市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至5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收购品牌支出的50%);对于在国外开展品牌认定和质量认证的工业企业上,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且不超过企业支出的50%)。

(五)推动转型升级

15、对软件企业当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销售收入增幅超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的,分档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自治区级信息产业示范试点企业的,经认定(验收)通过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自治区级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名单的企业,经认定(验收)通过的,按不同类别,分别给予50——100万元、10——50万元的奖励。

16、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进行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提升且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入设备购置费用的2%给予补助;对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按信息化系统应用实际投入总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由乌鲁木齐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认定的小微企业孵化园、创业创新基地以及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的宣讲培训、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等服务给予奖励,每年奖励资金不超过30万元。

17、支持工业企业兼并重组。工业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企业,且继续保持生产的,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多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详见《乌鲁木齐市振兴工业经济17项政策措施》(乌党办发[2017]135号)

二、支持工业经济稳增长的其他政策。

按贷款需求额度,将与相关银行合作的政府风险补偿资金逐步增至6000万元。实施工业项目贷款贴息。对于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以及在扩大生产、调整产品结构、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开发引进新产品、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节能降耗等项目中的技术改造投资贷款贴息。2016年工业企业贷款贴息资金逐步增至3000万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1%。允许享受直接交易用电的电压等级由“110千伏及以上”降至“10千伏及以上”。

详见《乌鲁木齐市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一企一策”工作方案》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政策。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奖金数额为40万元。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经费和奖励经费由乌鲁木齐市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

详见《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92号)

四、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政策。

按照1:1比例每年配套安排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同时积极申请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给予企业适当培训补贴支持。对引进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的,可申请划拨方式供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执行。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0%奖励给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按房屋租金的10%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详见《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16168号)

五、促进金融租赁产业发展政策。

 落实财税政策。将融资租赁业发展纳入政府财政资金和产业引导基金的支持范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各区(县)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具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20201231日前,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可享受减按征收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详见《乌鲁木齐市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意见》 

六、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有关政策。

放宽市场准入。进一步减少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前置审批和资质认定项目。完善财税支持。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各项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落实创新金融服务、土地和价格政策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详见《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6118号)

七、促进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个人、单位建设不对外开放经营的充电设施项目,无需履行项目备案手续,不得收取充电服务费。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我市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我市相应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上限价格水平暂定为1.0/千瓦时,其他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上限价格水平暂定为1.2/千瓦时。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营单位可在不超过上限价格水平的前提下进行下调,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电动汽车充电期间不再另外收取停车费用。

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相关设施运营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详见《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187号)

加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用好10亿元,国家专项资金,加快节能降耗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保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产品等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化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降耗产品比重,研究实行节能降耗服务政府采购。完善和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详见《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十三五”节能规划〉的通知》(乌发改环资[2017]223号)

 

第四部分 市属各区县、产业园区出台的优惠政策

 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招商选资优惠政策

入区企业优先享受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开发区(头屯河区)以下相关扶持政策:

1、符合开发区(头屯河区)产业政策,在开发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经营纳税的企业,可享受开发区支持企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自企业在开发区注册并经营之日起,在一定时期内(即建设期和经营期内)享受开发区专项资金和专项基金扶持。

2、带动开发区产业发展、具有良好经营业绩和社会信誉的企业,享受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贷款贴息优惠政策。

3、每年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安排自主创新资金,鼓励和引导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研发。

4、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知识产权奖励资金,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创新成果,增加创新效益,提高自主知识产权质量、数量。

5、对于在新疆软件园内注册经营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给予租金补贴、经营扶持、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

6、设立支持外向型经济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外向型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和地区产品出口以及大宗资源性商品和国外先进设备进口。

7、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驻区企业一定额度的奖励。

8、鼓励新兴产业发展,给予战略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促进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服务、生物医药等新型产业发展壮大。

9、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品牌产品,对于取得中国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新疆名牌产品新疆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

10、支持企业开展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相关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二、出口加工区优惠政策

(一)免税政策

1、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区内企业应税劳务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2、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3、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4、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5、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

6、属于加征出口关税的,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基础建设的基建物资、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上述产品进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

(二)保税政策

1、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2、转口贸易货物,予以保税。

3、外商暂存货物,予以保税。

4、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予以保税。

5、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予以保税。

6、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予以保税。

7、海关批准的其他进境货物,予以保税。

(三)退税政策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包括:

1、建造基础设施及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

2、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

3、区内企业耗用的水、电、气。

(四)享受协定税率的优惠政策

出口加工区货物内销符合海关有关加工贸易管理规定的,海关可凭企业递交的原产地证书给予协定税率。

(五)保税物流优惠政策

1、区内存储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限制,可在不改变物权情况下,根据物权单位的指令,将仓储于保税仓库内的货物直接或进行简单加工后自由配送;销往区内、国内其他特殊监管区或境外,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2、区外企业可将多种商品入区获得退税后,根据客户指令集运出口。

3、国内外采购商从境外采购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按照区外企业需要,分批次办理出库供货。

三、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优惠政策

入区企业优先享受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专享本区的相关扶持政策。

(一)财政政策

1、根据项目单位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余额、当年贴补率和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一定资金规模的贴息。详见《工业企业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2、通过实现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的比例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支持,或一次性给予5-500万元不等的经费资助和支持。详见《财政扶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3、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对企业在改制挂牌的不同阶段(签约、改制、内核、受理、挂牌)共140万元无偿资助;对相应主办券商给予5-35万元的奖励。详见《关于印发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促进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1 首次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首次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最高10万元。详见《高新区(新市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修订)

2、对获得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50-100万元;对获得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一次性奖励25-50万元;对获得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5-30万元。详见《高新区(新市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修订)

3、获得中国质量奖、自治区政府质量奖、乌鲁木齐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和15万元。详见《高新区(新市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修订)

4、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最多30万元的奖励。详见《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

5、对获得国家专利奖的专利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3-10万元;对获得自治区专利奖的专利权人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详见《高新区(新市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修订)》

6、每年拨付不低于2000万元分别用于支持创新基金项目和创业孵化项目,以后逐年递增。详见《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7、重点奖励扶持电子信息、机电、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等工业产品的出口和技术服务出口。详见《外经贸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8、积极营造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开展科技金融结合工作,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进一步优化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详见《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补充意见》

9、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政府采购优先选择区内中小企业的产品。详见《关于印发高新区(新市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10、对于重点工业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移植树木等事宜由政府承担相关费用;涉及道路开口应缴纳的费用和接入燃气、热力、给水、中水、排水、供电等公用设施时缴纳的接口费用,由政府给予补贴。详见《关于支持工业实体经济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11、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对企业重点项目投资、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等实施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等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对债券利息给予补贴。详见《关于支持工业实体经济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三)创业政策

1、对孵化项目给予10-40万元支持。详见《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孵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留学人员(博士)企业在孵化园内的办公用房给予优惠。详见《吸引留学人员和博士自主创业的实施办法(试行)

3、一次性资助领军人才50-3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或研发资金。详见《“天山火炬”创业领军人才扶持政策》

(四)人才政策

1、对区内博士后工作站及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经批准引进的人才、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和补贴。详见《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设立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资助标准为3-10万元不等。详见《吸引博士后进站实施办法(试行)

3、对引进的不同层次的高技术和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30-200万元不等的创业或科研启动经费,给予30-100万元的安家补贴或人才公寓住房,给予100-200平米的办公场所,个人所得税奖励,创业贷款贴息、创业资金担保、创业配套资金支持等。对引进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子女可帮助办理落户、就学等。详见《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实施“十百千”人才工程暂行办法》

4、奖励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等。详见《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天山火炬之星”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5、在人才开发工作方面成绩突出、人才效益显著的企业,奖励人民币2万元、颁发荣誉证书。详见《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才开发奖评选办法(试行)》

国家政策如有调整,以新调整政策为准。

四、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总纲:财税土地政策

第十一条  对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国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设在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内资、外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设在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内资、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凡符合条件新建工业项目的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按规定参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

第十三条  对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含外资项目)优先供地,依据相关规定,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租金或办公用房购置补贴,补贴额度以其租赁或购买自用办公(经营)用房当年实际缴付的资金额为上限,扶持年限最高5年,实行先付后补,一个租赁年度兑付一次。

第二十条  工业类企业扶持政策

1、对总投资5亿元以上,投资强度300万元/亩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可依其缴纳基数的20%享受专项资金奖励。对投资强度400万元/亩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可依其缴纳基数的30%享受专项资金奖励。项目主体厂房工程竣工验收,主要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扶持资金总额的40%;项目投产实现效益后1个月内(凭第一单主营产品销售发票),兑现扶持资金总额的60%

2.对入驻甘泉堡经开区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领域产业项目以及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可参照第二十条第一款政策并分别上调10个百分点为标准予以支持,以企业缴纳出让金基数为上限。

3.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超过10亿元的产业项目,或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超过5000万元的新引进工业企业,或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10强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十一条  总部经济性质扶持政策

设立区域性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诺工商注册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可享受总部经济政策,符合总部经济政策的区域性总部,应满足下列任何一项条件:

1、区域性总部总资产不应低于10亿元或年营业额不应低于5亿元;

2、区域性总部需投资设立或授权管理3个以上(含3个)企业,并且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及其附加税等税项纳税总额地方留成部分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每年区本级财政留成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等税项合计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前2年按区本级留成的100%给予扶持,后3年按区本级留成的60%给予扶持;

4、每年区本级财政留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等税项合计在1000万元以下的,前2年按区本级留成的70%给予扶持,后3年按区本级留成的50%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政策

对入驻甘泉堡经开区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附加、金融性资产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享受区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作为财政奖励,在入库后的次月给予兑现。金融性资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所得税税率按20%进行征收。对于做出重大贡献的股权投资类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十三条  财税扶持政策

1、个人所得税扶持政策

入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的90%的标准,由甘泉堡经开区财政局核定奖励给企业作为科技人才补贴基金。补贴金额在入库后的次月给予兑现。

2、购买或租赁办公或经营场所补贴政策

1)符合条件项目,如在甘泉堡经开区租赁管委会平台公司标准厂房,根据标准厂房的直接建设成本(含土地、建筑安装费用、建设规费和建设期利息),按照租赁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确定其年租金标准,实行一年一缴。租赁标准厂房的入区企业首年租金免费,次年租金缴纳50%,由区财政补贴平台公司,后续年度年入库税金地方留存部分扣除税收优惠后,达到年租金标准的,由甘泉堡经开区财政局按年租金标准的20%核定奖励给企业作为生产扶持资金。

2)入区企业购买甘泉堡经开区平台公司标准厂房,按照标准厂房的直接建设成本(含土地、建筑安装费用、建设规费、厂房内专用设施和建设期利息)确定其转让底价,依据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有偿转让。对成交价款高于投资协议约定价款的,由甘泉堡经开区财政局将溢价部分的价款核定奖励给企业作为生产扶持资金。

3)入区企业租赁管委会平台公司房产、楼宇只收取水、电、暖、宽带、物业等基本费用,房屋租金按照管委会与平台公司约定价格由甘泉堡经开区财政局支付,扶持期限3年;企业购买管委会平台公司所属办公自用房,补贴额度视其社会贡献情况给予不超过房屋市场价格的30%,经营未满5年发生转让出售办公场所的,我区有权全额收回补贴。

3、进出口补贴政策

1)生产企业出口本企业自产产品,对外服务企业提供对外服务,年出口额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每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外贸流通企业年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的,每10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外贸流通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产品,此类产品出口较上年每增加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外贸流通企业以委托加工方式自营出口产品,或兼自主生产出口产品,此类产品的出口奖励条件和标准按照生产企业执行。

3)进口设备的,以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为基数;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款金额为基数;进口奖励金额最高按基数的1‰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各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无费区政策

凡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以及甘泉堡经开区产业发展定位的工业实体企业,建设期间除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明令收取的费用外,区本级财政所收的各项费用,原则上予以免收。

5、上市公司政策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拟上市公司,按照其辅导上市的进程,分阶段给予经费资助与奖励:

1)对已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等机构签署上市服务协议,进入上市实质性操作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经费补助。新三板企业给予20万元的经费补助。

2)对通过上市辅导验收后并向证监会申报首发申请材料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的经费补助。新三板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经费补助。

3)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在上市成功后再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资金奖励。新三板企业成功挂牌后再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经费补助。

4)对址迁入甘泉堡经开区的已在主板及境外上市企业,在迁入本区后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迁入甘泉堡经开区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成功迁入后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经费补助。

6、互相采购政策

鼓励对进驻甘泉堡经开区的企业间进行互相采购,给予采购方相应补贴:

1)建立《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政府采购及企业本地配套产品目录》发布制度,财政性投资及平台公司投资建设、市政工程建设、道路交通建设、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公共领域工程建设等项目,在采购招标中不得排斥本地产品参与竞争,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本地产品。

2)对社会类投资的建设项目,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目录》内产品,凡采购《目录》内产品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企业参加产品产销对接大会、完善营销网络,推动工业企业上网触电,将首次在指定电商平台上开设网上旗舰店的工业企业纳入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工业企业注册商标的,给予注册费用50%的补贴。对新获得国家免检免验产品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自治区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7、科技扶持政策

1)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立项(备案)资助的各类科技(含知识产权)、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及科技奖励予以配套,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80%50%30%给予资金配套,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2)对入驻甘泉堡经开区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以及国家科技合作基地,区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80万元以及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自治区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自治区支持资金的100%予以配套,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认定的或引入的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和省级检验检测中心,开展工作3个月以上,区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经认定的技术成果在甘泉堡经开区投资入股产生所得税的科技型企业或个人,区财政按最高100%、最长5年时间给予其所得税额本级实际留成部分的税后奖励。

8、财政贡献扶持政策

对本级财政贡献显著,对年度本级财政贡献在100--300万元()之间的企业,按照本级财政贡献额度的15%予以专项资金奖励;对年度本级财政贡献在300--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本级财政贡献额度的20%予以专项资金奖励,对年度本级财政贡献在500--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本级财政贡献额度的25%予以专项资金奖励,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五、区(县)各类生产成本一览表

(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建设项目规费一览表 

序号

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

收费依据文件

1

土地契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价格的3%

 

 

地税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

2

土地使用税

六级土地:2.1/2;七级土地:1.5/2

《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通知》

3

工会会费

实发工资薪金的2%

《关于在全区开展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工作的通知》

4

残疾人保障金

根据单位员工核定定额计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按照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

 

 

 

区建设(交通)局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供热配套费

住宅:25/2;写字楼、商业:40/2;工业厂房、仓储:30/2

6

墙改基金

10/2

新财综[2003]21

 

7

散装水泥

3/

8

民工工资保证金

1亿元以上总造价的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实施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复函》

1000万元以上,总造价的1.5%

1000万元以下总造价的3%

9

劳保统筹费

工程总造价的2.8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10

风险抵押金

房屋建筑类按单项工程建筑面积计算:20万元/1万m2以下;每平方20/1万m2以上。市政工程、工业厂房类按单项工程合同造价计算:20万元/1000万元以下,合同造价2%/1000万元以上。

《高新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责任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11

土地交易中心服务费(土地使用权出让)

100万元,交易额2%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

《关于乌鲁木齐市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

100-500万元,交易额1.5%

500-1000万元,交易额0.8%

1000-5000万元,交易额0.6%

5000万元以上,交易额0.4%

12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电压等级

KVA

费用

(元/KVA

自建电压外部工程费

(元/KVA

 

市电业局

《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通知》

0.38/0.22

250

200

10

200

150

 

 

 

35

150

70

 

 

 

 

110

70

50

 

 

 

 

220

50

 

 

 

13

人防易地建设费

应修建与建筑首层同等面积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算:2000/2

高新区(新市区)人防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

 

 

应按民用建筑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计算:25/2

 

 

14

绿化异地建设费

绿化建设费金额为基建总投资1%(不包括设备的购置费)

林业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地方性法规政策管理条例》

15

路口开设费

1万元/

市政市容局

《关于制定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16

竣工验收费

防雷检测

审图:0.1/平方米;检测:一类0.9/平方米;二类0.8/平方米;三类0.7/平方米

气象局

《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收费》

 

 

消防检测

按检测部分工程合同价格(或工程造价)分段累进记取:100万元以下按2%计算)

消防服务检测机构

《消防产品及其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环境检测

根据环境监测类型(如气体、水、土壤、噪声等)收费

新疆环境检测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和技术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各类工业生产成本一览表

用途

价格

用途

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

3.6/立方米

基建用水

6.97/立方米

工业用水

3.64/立方米

特殊用水

18.6/立方米

商业、服务业用水

6.18/立方米

注:

居民生活用水、商业、服务业用水、特殊用水供水价格包括重点水利建设投资、排水管网维护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生活垃圾费

工业用水供水价格包括重点水利建设投资、排水管网维护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

绿化、环卫、消防用水和基建用水包括重点水利建设投资、水资源费

电价分类

销售电价(元/千瓦时)

(另: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最大需量33/千瓦时.,变压器容量26/千伏安.月)

1-10千伏

35-110千伏

110-220千伏

峰价

平价

谷价

峰价

平价

谷价

峰价

平价

谷价

大宗工业

0.625

0.382

0.139

0.615

0.376

0.137

0.593

0.363

0.133

商业电价

0.814

0.516

0.218

0.807

0.512

0.217

\

\

\

用电企业和发电企业、纺织工业企业(生产型)

综合到户电价0.36~0.40 /千瓦时

备注: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试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实际用电价格0.35 /千瓦时

备注:按照《关于新疆纺织工业企业享受低电价政策准入条件的通知》,按“综合到户价”0.38/千瓦时进行结算和执行。自治区财政按季度补贴,标准为0.03/千瓦时,确保企业实际用电价格为0.35/千瓦时。

                           

   

天然气价格

用途

价格

用途

价格

居民生活

1.37/立方米

车用

3.06/立方米

学校、食堂(高校非经营类)

1.37/立方米

采暖热费

22/立方米

学校、食堂(经营类)

2.39/立方米

 

多用途气表

2.04/立方米

工业用蒸汽费

85-95/吨(为饱和蒸汽,蒸汽压力10KG/CM2

 

 (三)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类工业生产成本一览表 

电价分类

销售电价

大宗工业用电价格

1-10kv

0.382/

35-110kv

0.376/

110kv及以上

0.363/

非工业、普通工业

不满1kv

0.519/

1-10kv

0.516/

35-110kv

0.512/

商业用电

 

0.519/

居民用电

 

0.479/

 

 

 

 

居民生活、消防用水

3.6/立方米

注:

居民生活用水、商业、服务业用水、特殊用水供水价格包括重点水利建设投资、排水管网维护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生活垃圾费

工业用水供水价格包括重点水利建设投资、排水管网维护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

绿化、环卫、消防用水和基建用水包括重点水利建设投资、水资源费

工业用水

3.456/立方米

商业、服务业用水

6.18/立方米

环卫、绿化用水

2/立方米

污水处理

2.7/立方米

 

 

 

居民生活用气

1.37/

工业用气

2/

车用气

3.06/

采暖热力用气

1.37/

工业用蒸汽用气

1.37/